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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子震没了,房贷还得还!

房天下综合整理  2015-06-29 15:15

[摘要] 29日从辽宁大连市地震局获悉,大连市旅顺口区 海域13分钟内接连发生2起地震,大震度为3.8级。小编不禁想起来之前汶川地震时提出的问题:贷款买的房子在地震中倒塌,房贷应该还么?答案是肯定的。中国与地震和个人债务相关的保障缺乏,使得地震造成的损失基本要由个人完全承担。

作为抵押物的房产不存在就不用还?债务依然在

有人主张,由于在地震中损毁的房屋是房贷的抵押品,房屋损毁了抵押就没有了,因此房贷就不用还了。但是,只要稍有法律知识,就知道这种说法不成立。

确实抵押物灭失,银行的抵押权不复存在

在住房贷款合同中,住房一般是作为抵押物存在的。银行享有对房屋的抵押权,如果买房贷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,那么抵押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。《担保法》第53条规定:“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,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、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。”

当发生地震房屋损毁,此时可认为是抵押物灭失。对于这种情况,担保法第51条第2款规定:“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,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。”换句话说,抵押物没了之后,抵押权人无权要求一个等额的抵押物,只能从赔偿范围内要求新的担保。实际上,大部分因地震而失去房屋的贷款人都不可能得到赔偿。所以,实际上不可能存在新的抵押物。既然抵押物不存在,银行的抵押权也就不存在了。

说法不成立 抵押合同是贷款合同的附属合同,失去抵押权不影响贷款合同有效

有人主张,既然抵押物不存在,抵押权也不存在,那么这一借款合同就无法履行了。其实不然。抵押合同只是附属于借款合同的从合同,抵押物灭失,抵押合同就作废了。但是抵押并不是主合同(也就是借款合同)的前提条件,因此借款合同并没有作废,其所规定的还款责任仍然存在。换句话说,该还还得还。

归根到底,抵押只是对借款的一个担保。失去了抵押物,这笔房贷就从有抵押的贷款变成了无抵押贷款。如果发生债务违约,银行比较难找到一个有可靠法律保障的人或物以保证自己的利益,减少损失。但是仅此而已,无担保的贷款不等于不用还。

因为地震而免除还债的责任?基本不可能

也有人提出,地震适用于《合同法》中关于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”而“免除责任”的条款。不过实际上,要适用这一条款的可能几乎只存在于理论上。

不可行要免除还款责任,须证明因地震失去偿还能力,但根本没有相关标准

合同法第117条规定: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,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按照这一条,不可抗力是否导致责任的全部免除,关键在于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。如果不可抗力的发生持续地影响合同使其已不可能履行。致使合同目的已不可能实现。则可导致全部责任的免除;如果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,则可以推迟合同的履行,等到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,当事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。只不过额外的违约责任(如约定的滞纳金等)可以不承担。

拿到地震这件事上来,地震确实给贷款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,但是地震能不能导致购房者与银行之间贷款合同不能履行呢?这是不一定的,有的可能损失很大,甚至包括人身伤残,以后的生活也失去保障;也有的仅仅是部分财产的损失,以后还有可预期的收入。但中国法律并没有严格规定如何认定一个人是否还有还贷的能力,因此,除非是双方有预先约定或银行主动减免,按照法律并没有可以不还钱的理由。

例外只有在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,风险不由贷款人而是开发商承担

有没有可以真的因为地震而可以不用还房贷的情况呢?也是有的。如果房屋还没交付,那么相当于房子还没买成,贷款人就不用承担房屋的相关风险。

中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:“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,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,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。”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:“对房屋的转移占有,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房屋毁损、灭失的风险,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,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。”也就是说,风险的划分,不区分动产还是不动产,都采纳交付原则,而与房屋 权是否转移无关。

因此,只存在一种情况可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,即按揭买的预售房还没有交付。这时候,应该由开发商向银行和贷款人退还全部已付房款,同时贷款人不用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。

没有个人破产制度,债务偿还责任接近于无限

中国 个人不在破产的适用范围,债务一旦上身就须终身偿还

前面提到,如果要以地震为理由,要求免除还款责任,那么就必须证明因地震失去了还款能力。所谓失去还款能力,就是破产。所谓破产,就是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宣告无力偿还以及其后的清偿-保护程序。一般来说,宣告破产的个人在对债务进行有限度的清偿之后,剩余债务可以大部分免除,除了在个人信用和高消费上受到较严格限制之外,仍然可以基本恢复正常的生活。如果有灾民确实因为地震造成重大损失,资不抵债,同时也很难保证未来的稳定收入,那么破产制度本可以保护他们免于陷入 背负巨额债务的艰难境地。

但是,中国目前并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框架。根据中国破产法的规定,中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,个人是被排除在破产法是适用主体之外的。因此,个人无法通过申请破产达到减免银行债务的目的。这就造成真正无力偿还债务的人,得不到适当的免责,可能一辈子都翻不了身,没有重整家业的机会。

国外 个人资不抵债即可申请破产,可以基本恢复正常生活

在日本,个人无力偿还银行住房贷款的情况下,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。按照有关法律,法院在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后,经调查没有发现财产转移等情况,可认定个人破产。被认定的个人破产者从宣告破产开始6个月到1年之内就可以得到法院的责任免除通知,生活可以重新开始。破产后,个人破产者的名字将记录在金融机构的信用情报中,从此不会得到任何方式的融资,不会有信用卡,无法获得某些需要资格的职业,同时有还不得出国旅行、不得购买高档豪华商品等条件的限制。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影响,在户籍、身份证等其他个人资料中也不会有任何记载。

除了日本,美国、台湾等常受地震影响的国家和地区,也普遍有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,其具体条款也与日本大同小异,除了个人信用与消费受限外债务都可免除,对于因地震致贫的人可以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。

没有地震险,房屋受灾损毁只能自己承担风险

中国 由于无利可图,没有保险公司推出保障房屋地震

担保法第51条第2款规定:“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,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。根据这一款的叙述,假如贷款人房屋的损毁中得到了赔偿,那么赔偿金会被优先作为代替原抵押物的抵押款,从而减少了贷款人自身的债务负担。但是,贷款人能够因为房屋在地震中损毁而得到赔偿吗?答案是否定的。

中国目前与地震相关的保险业务覆盖极不完善。在国内绝大多数保险产品中,地震都被列于免赔条款。根据中国房贷险的条文规定,房贷险不承保地震及地震造成的次生灾害。“地震造成的房屋毁损,保险公司据此可以免除保险责任”,也就是说,房贷险在地震中形同虚设,起不到补偿地震房屋毁损的效果。只有极个别保险公司曾经推出过将地震列为赔付范围内的产品,而且这少数产品又全都是人身保险,房屋相关保险完全没有。

不仅如此,这类涵盖地震的人身保险还只在广州、天津、成都等少数地方有售,销售面窄。而其产品条款显示,该产品不在河北、宁夏、甘肃、山西、内蒙古、陕西、海南、新疆、西藏、云南等地震、海啸风险发生概率大的地区销售,上海由于可能受到东海地震带的波及也不在销售区域内。

国外 通过再保险分摊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,保证地震险的覆盖

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推广地震险的根本原因还是无利可图,一旦发生地震,保险公司自身也有倾家荡产之虞。保险业里有一个术语,叫再保险。一家保险公司接到高额赔偿金的合同后,就找其他几家保险公司,再和他们签保险合同,把风险分摊。地震险是适合采用再保险制度的。

1966 年,日本建立了地震保险体制并颁布了相关法律。依据该制度,日本各保险公司共同成立了日本地震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,形成由保险公司、再保险公司和 共同分担责任的结构。近年来,日本购买地震保险的人数连续4年增加,在日本高知县,69% 的人在购买保险时购买了地震保险。美国的加州,由于是地震多发带,该州 上世纪80年代就通过法律,要求经营住房财产险的保险业者同时销售地震保险。同时,如日本、新西兰等国家还设有专门的 基金,用于缓冲地震险赔付对保险公司本身的冲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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